查看原文
其他

江苏省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废止、失效)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5号【全文废止】

现将我省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我省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按2%预征率预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关于《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本公告是对针对房地产项目销售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时预征率的调整。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征管实际,经研究,对普通住宅预征率进行了调整。公告明确:在全省范围内,除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外,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销售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连地税规[2011]2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对连云港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取得销售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6000元(含6000元)以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6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每平方米销售价格8000元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
二、建筑容积率低于1.0(含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4%预征土地增值税。取得预售收入但未确定销售价格的,暂按3%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销售价格确定后应及时按照对应预征率补缴税款。
三、纳税人应按照三档价格区间分别核算销售收入,据实申报土地增值税。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按5%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四、调整后的预征率从2011年9月1日(所属期)起执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连地税发[2010]84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扬州地方税务局

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扬地税规[2011]2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苏地税发[2010]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方案公告如下:
一、预征率(一)普通住宅按2%预征。(二)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按4%预征。(三)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预征率为2%。(四)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普通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按4%预征。
二、核定征收率(一)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不作调整,仍按0.5%计征。(二)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商品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不低于5%。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徐地税规[2011]1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预征率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之外的其它商品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核定征收率对于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按以下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之外的其它商品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7%。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计征土地增值税。对于纳税人“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情形,一律适用8%的核定征收率。
三、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徐地税发[2004]56号)、《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试行)》(徐地税规[2010]5号)停止执行。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扬地税规[2010]1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 苏地税发[2010]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方案公告如下:
一、预征率1、普通住宅按2%预征。2、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4%预征。3、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普通住宅又开发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按4%预征。
二、核定征收率1、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4%。2、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商品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3、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适用6%的核定征收率。4、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不作调整,仍按0.5%计征。
三、其他事项1、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和建筑标准建造,按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的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或限价,为安排住房困难户、解决中低档收入者住房而建造的经济适用房、微利房、解困解危房、拆迁安置住房、落实私改房等。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2、各地要严格按文件规定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3、各地要按照总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的要求,做好宣传解释,将调整事项通知到所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在2011年1月底前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鉴定调整到位。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连地税发[2010]84号【全文废止】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开展调查,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辅导,积极开展纳税服务,要求企业及时依法进行清算,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和时限进行申报。
二、合理调整预征率,继续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有效监控土地增值税税源。根据《通知》要求,从2010年7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一)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二)对开发公司开发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三)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三、创新审核模式,进一步提高清算工作水平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完善清算流程,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提升清算水平。实施“典型应用,整体管理”的集约化工作方法,引入鉴证机制,采取委托权威部门参与建安成本审定等方式,创新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审核模式。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在今年计划完成清算的项目中,选择重点清算审核项目作全面剖析,并据此总结1个典型清算案例,上报市局。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和清算质量提出具体要求,并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宁地税规字[2010]1号【全文废止】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我局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宁地税发[2009]133号)后,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部分分(县)局对2004年前房地产项目核定征收率问题提出了建议。现结合实际,对2004年前(不含2004年,下同)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补充如下:
对2004年前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一)款中“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清算条件的,并且符合第七条中除第二款和第四款外,应当核定征收情形的,其核定征收率适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宁地税发[2007]154号)的相关规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9]133号【全文废止】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 苏地税函〔2009〕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一、关于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的情形应当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应由局长参加的核定征收评审委员会确定。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的情形除第二款和第四款外应当核定征收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按取得收入的0.5%计征土地增值税;(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3.5%计征土地增值税;(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按取得收入的4.5%计征土地增值税(四)对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取得收入的6%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照项目涉及的商品房类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情形应当核定征收的,不分房地产项目类型,一律按取得收入的8%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核定征收备案对纳税人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应将核定征收的房地产项目填写《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房地产项目备案表》(见附件)在季后的15 日内报市局税政三处备案。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9]134号【全文废止】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有效促进土地增值税清算,结合我市实际,并根据《关于南京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 ( 苏地税函[2009]241号)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预征率1、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预征率为4%;2、写字楼、营业用房,预征率为3%;3、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4、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预征率为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按照项目涉及的商品房类型从高适用预征率。
二、纳税人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收入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其他事项仍按《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宁地税发[2004]71号)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南京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9]241号【全文废止】 

各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请示》(宁地税发〔2009〕126号)收悉。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按取得收入的4%预征土地增值税。
批复。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淮地税发[2008]70号【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市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苏财税[2007]45号)文件精神,现明确我市具体比例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90%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71号【全文废止】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 苏地税发[2004]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征率的确定1、高级公寓、渡假村、花园别墅,预征率为3%;2、写字楼、营业用房,预征率为2%;3、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4、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的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根据项目类型分别适用预征率2%或3%。5、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如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预征率为1%。
二、渡假村、别墅、高级公寓的具体界定标准对渡假村、别墅、高级公寓的具体界定标准可以根据现行房地产开发流程中持有的“两证一文”来认定,即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立项批文》上所注明的房屋用途性质或项目建设内容来判定属性。标注不清楚或标注情况与实际不符的,根据项目的实际用途或实际建设内容进行判定。
三、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核确认对符合不预征条件的纳税人,需按规定持建设项目计划文件、普通标准住宅设计图纸(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住宅装修标准、住宅设备标准)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手续,填写《普通标准住宅审核确认表》(见附件),经税务所提出意见、政策法规科初审后,由分管局长审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确认不预征。
四、各单位要严格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管理,凡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包括预售收入)的,应在次月10日内在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同时主动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除以上补充内容外,其他管理要求仍按照《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试行)》 ( 宁地税三发(1996)123号)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86号【全文废止】

现将苏地税发[2004]5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征率的确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的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实行预征,开发建造的营业用房、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等按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对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适用预征率为2%)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如区分不清的,应按2%的预征率实行预征。开发类型的确定以规划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为确认依据。
二、 预征的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含预收房款)。纳税人应于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含预收房款)后的次月10日内持与购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或预收款明细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 执行时间按省局文件规定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四、 征收管理各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的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办理纳税项目(含在建和在售项目)登记手续:1、计划部门对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图表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企业按建设项目登记后,在每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应按开发项目的预售情况分别归类进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主管地税征收部门应做好相应的台帐,并加强政策宣传与纳税辅导。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58号【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省局下发了苏地税发[1996]063号文件,确定了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预征范围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转让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的行为,其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预征的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三、预征率的确定(一)普通住宅,按1%—1.5%的预征率实行预征。个别地区,普通住宅的预征率需要调整的,在报经省局同意后,可适当上浮或下调,但最高浮动幅度不超过50%。(二)对开发公司开发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2%—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三)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适用预征率为1%—1.5%),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适用预征率为2%—3%)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2%—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四、各省辖市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各地的预征率,并报省局备案。
五、对其他商品房中度假村、别墅的具体界定标准按照苏财税[1999]3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由各地自定。
六、对实行预征的商品房,在企业项目竣工结算销售完毕并提出书面申请后,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具体清算的要求和程序,在省局未做出统一规定前,由各地自行制定。
七、我省将根据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作适时调整,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八、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全国土增政策集锦(2020年7月版) 土增26个争议专题,各地是如何规定的?● 房企完成销售,就应该进行土增清算吗?● 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系列(七)综合运用● 房产企业完工时点如何把握? ●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如何纳税申报● 无偿划转资产之土地增值税分析 ● 合作开发分配房产,收入如何确认?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温馨提示

我是小金,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

土增清算,我们是认真的!想要获取更多信息,请扫码关注我。如果您还有实务问题,可以添加微信:3341586979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